(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于新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于新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0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负责人李勤,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华、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新磊,住址山东省海阳市。上述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马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2、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息(结清)3142672.87元,其中未到期本金与拖欠本金3113861.98元、利息28673.9元、应收本金罚息与应收利息罚息136.9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9月1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继续承担;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二、个人贷款合同与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6月6日。三、借款用途:购买高发西岸花园1栋6座2201房产。四、借款金额:人民币315万元。五、贷款发放时间:2014年6月12日。六、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及方式:贷款期限360个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七、利息、罚息:个人贷款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八、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宣布贷款本息全部到期的情形:包括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息等。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被告所有的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路高发西岸花园1栋6座2201房(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十一、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条件: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十二、被告还款情况:在约定的还款期内,被告多次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截至2015年9月14日,欠本金3113861.98元、利息28673.9元、罚息136.99元。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与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当遵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提前行使抵押权。现被告多次逾期还款,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偿还本息,对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偿还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与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告于新磊于2014年6月6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二、被告于新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3113861.98元、利息28673.9元、罚息136.99元(利息、罚息计至2015年9月14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于新磊逾期不能清偿上述款项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有权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变卖于新磊所有的抵押物,即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路高发西岸花园1栋6座2201房(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对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该房产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于新磊所有,不足部分由于新磊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941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倩虹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晶晶书 记 员 董 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