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邢玉国与韩井志、杨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玉国,韩井志,杨连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802号原告邢玉国。被告韩井志。被告杨连丽。原告邢玉国与被告韩井志、杨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玉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井志、杨连丽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缺席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玉国诉称,韩井志与杨连丽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4日,韩井志在我处借款75,000.00元,由韩井志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于2016年1月4日还款。此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韩井志与杨连丽拖欠至今未给付。为此,我具状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立即给付欠款75,000.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邢玉国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由韩井志出具的借据一份。被告韩井志、杨连丽在答辩期限内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韩井志与杨连丽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4日,韩井志因与杨连丽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需,在邢玉国处借款75,000.00元,由韩井志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于2016年1月4日还款。经邢玉国多次催要,韩井志与杨连丽拖欠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邢玉国与韩井志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韩井志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因借款系用于韩井志与杨连丽的共同生产生活所需,故应由杨连丽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邢玉国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韩井志、杨连丽互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邢玉国借款7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00元,由被告韩井志、杨连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濮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亮书记员 赵 影处理过的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