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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执字第0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徐新与袁新群、王彩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袁新群,王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453号申请执行人徐新。被执行人袁新群。被执行人王彩云。申请执行人徐新与被执行人袁新群、王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袁新群、王彩云确认结欠徐新货款50000元。二、付款方式:袁新群、王彩云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徐新75**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徐新75**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徐新75**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徐新75**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徐新75**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徐新75**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徐新50**元。如袁新群、王彩云未按约付款,徐新有权要求袁新群、王彩云增付违约金10000元,并有权就60000元的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费525元由袁新群、王彩云共同负担。因袁新群、王彩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徐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执行款项57500元、逾期利息及诉讼费525元,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新群、王彩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并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扣划袁新群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锡山支行存款99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锡山支行存款102元,扣划王彩云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存款105元、在交通银行东亭支行存款97元,上述扣划403元用于开具部分执行费。此外,未查到其他银行存款。经向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王彩云名下无车辆信息,查得被执行人袁新群名下有苏B汽车1辆,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6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两年,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但目前该车辆未被查找到,故本案不宜处置。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袁新群、王彩云名下有位于锡山区东亭老街路31房产1处(所有权证号XS1000585268),该房产已设定抵押,且有本院其他案件首封,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0日轮侯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为轮侯查封生效后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被执行人袁新群、王彩云名下另有位于锡沪家艺中心4-917房产1处(所有权证号WX1000712734),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6日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现申请执行人徐新暂不要求处置上述两处房产。经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袁新群、王彩云未缴纳公积金。经向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屯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无法确定袁新群、王彩云行踪。因被执行人袁新群、王彩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袁新群、王彩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费403元,其余款项57500元、逾期利息及诉讼费525元等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徐新通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徐新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袁新群、王彩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新亦不能提供袁新群、王彩云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袁新群、王彩云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新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袁新群、王彩云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胡 毅执行员  邹吟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