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立刚与于淑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刚,于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刚,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于淑贤,女,1966年4月19日生,户籍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王立刚申请于淑贤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农民初字第023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淑贤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农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谢如强审判员 郝国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