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3刑初63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日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9日,被告人黄某以本人名义向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文支行申办卡号为62×××94的信用卡。2010年3月至4月间,黄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透支本金总额合计人民币44374元。后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文支行多次通过信函、电话及上门催收方式向黄某催讨,黄某通过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2014年9月15日,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文支行向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报案,同月22日,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23日对黄某进���网上追逃。2015年12月30日,黄某向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文支行归还透支本金及部分利息共计人民币44680元。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黄某在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行政服务中心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中国某某银行信用卡(照片)等物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过程说明、信用卡申请表、对账单、催收记录、还款凭证、被害单位报案书、本金计算表、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以及被告人黄某提交的保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44374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追究其���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偿还全部透支本金,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艺燕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的,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第二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第三款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第四款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适用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