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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润秀与谢蒙、何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秀,谢蒙,何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268号原告:王润秀,女,1968年11月3日,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委托代理人:施金辉,吉安县文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蒙,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何霞,女,1981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林志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燕娟、吴永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润秀与被告谢蒙、何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且诸被告已赔付了原告的损失,现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处分权利,并不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润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8元,由原告王润秀负担。审判员  彭星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