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336号原告刘某。被告彭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清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