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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336号原告刘某。被告彭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曾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清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