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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苏学武与被告威海宏元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学武,威海宏元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614号原告苏学武,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委托代理人吴兆坤,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宏元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隋建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学武与被告威海宏元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