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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孙小爱申请张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爱,张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孙小爱,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23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张炳,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0日,住永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张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张炳去向不定,行踪不明,无法查找,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的能力,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将本案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永靖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