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国武与湖北瑞宝机械有限公司、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武,湖北瑞宝机械有限公司,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95号原告张国武,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被告湖北瑞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李楼镇李河村。法定代表人程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辉,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武与被告湖北瑞宝机械有限公司、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与被告庭外和解,并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撤诉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