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俊峰诉朱元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峰,朱元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377号原告刘俊峰。委托代理人刘建林,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元生。原告刘俊峰诉被告朱元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振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30日,杨战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刘俊峰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在2016年1月5日前还清,若未如期归还则应当自借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付息。同时,被告朱元生自愿对杨战盛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期满之日起2年。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杨战盛交付30万元本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杨战盛及朱元生均未还款。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朱元生对杨战盛30万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元生辩称,对为杨战盛担保一事是事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杨战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俊峰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刘俊峰手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此款在2016年1月5日前付清。如果如期归还,自借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利息。如逾期归还,除按月息2%归还本息外,还应当按借款本金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此借款担保人自愿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自借款期满之日起为2年。此据今借人杨战盛担保人朱元生”。原告当天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给杨战盛。借款到期后,杨战盛及朱元生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杨战盛及朱元生还款。诉讼中,原告撤回对杨战盛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借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朱元生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其行为合法有效。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进行催收,但被告未及时履行保证责任,故被告应对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元生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杨战盛追偿。被告辩称其在借款时预先支付了8400元利息给原告刘俊峰,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元生应当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被告朱元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振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闪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