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协外认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韩英子申请承认韩国调解报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英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协外认4号申请人韩英子,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委托代理人李桂花,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2016年4月13日,申请人韩英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韩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的2015乙195号离婚调解报告的法律效力,并向本院提供证据,意在证明该文书已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15乙195号关于韩英子与金斗善离婚的调解报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承认韩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的2015乙195号离婚调解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申请人韩英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海洋审 判 员 贾海波代理审判员 杨大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平永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