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宝柱与蒋成建、尧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柱,蒋成建,尧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377号原告李宝柱。委托代理人蒋敬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成建。被告尧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柱诉被告蒋成建、尧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宝柱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15元,减半收取2008元,由原告李宝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