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甘肃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和平、王云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和平,王云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民初6号原告甘肃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722号鸿运润园D区3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李疆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麻天旺,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文颖,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嘉缘商贸中心院内北三楼。法定代表人蒋晓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鹏,该公司员工。被告甘肃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静安门外5号。被告邱和平,系甘肃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王云鹏,系甘肃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和平、王云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20元,减半收取383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310元,由原告甘肃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岚审 判 员 周俊英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