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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子厚与胡小红、刘子恒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厚,刘子恒,胡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刘子厚,男,生于1983年3月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学本科,外贸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前窑。身份证号码6403211983********。被执行人刘子恒,男,生于1988年1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长河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身份证号码6403211988********。被执行人胡小红,女,生于1987年9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河苑*号楼*单元*楼*户。身份证号码6403211987********。保证人胡晓东,男,生于1974年10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南街明珠小区*号楼***号*******号。身份证号码6421231974********。申请执行人刘子厚与被执行人胡小红、刘子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民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00550元,执行费1408元,共计101958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1690元,未受偿4886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小红、刘子恒去向不明,经查询各金融机构,被执行人胡小红、刘子恒无存款信息;经查询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被执行人胡小红名下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南街东侧水木兰亭3#楼109室房屋一套(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刘子恒名下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南街西侧文河苑6#住宅楼2-101室房屋一套(已被另案查封);经查询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胡小红、刘子恒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胡小红、刘子恒名下无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胡小红、刘子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保证人胡晓东于2015年7月30日自愿为被执行人刘子恒、胡小红提供保证,保证被执行人刘子恒、胡小红于2016年1月30日之前将此案下剩的90550元案件款清偿完毕,如若到期付不清,自愿承担保证范围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刘子恒、胡小红去向不明,本院作出(2015)沙执字第90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保证人胡晓东向申请执行人刘子厚清偿债务90550元,经查询保证人胡晓东在各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经查询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保证人胡晓东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城市花园14#住宅楼5-502室房屋一套,经查询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保证人胡晓东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查明保证人胡晓东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刑。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及保证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本案已延长执行期限三个月,但仍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胡小红、刘子恒下落或提供胡小红、刘子恒、胡晓东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卫民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