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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正宽与易希文、粟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宽。被执行人易希文,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黄花镇大兴村孙家组*号。被执行人粟静。申请执行人李正宽与被执行人易希文、粟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正宽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易希文、粟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易希文、粟静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正宽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以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及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受理费2206元,申请执行费用2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易希文、粟静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申请人李正宽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6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原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