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树波与被告单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波,单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015号原告张树波,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单海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波与被告单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波于2016年0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波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怀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