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124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被告:姚某,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燕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