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苏殿远与宁候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殿远,宁候华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苏殿远,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合浦县。被告宁候华,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宁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殿远诉被告宁候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殿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殿远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殿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苏殿远负担。审 判 长 刘茂堂审 判 员 唐国超人民陪审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