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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校梅、被告吴英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校梅,吴英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图民初字第410号原告李校梅,女,42岁。被告吴英波,男,37岁。原告李校梅与被告吴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校梅、被告吴英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校梅诉称,被告吴英波于2014年1月20日向我丈夫借现金36000元,约定2014年9月30日还清。2014年7月10日,我丈夫张天喜因病去世,后我多次向被告吴英波催要该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李校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英波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原告李校梅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张。被告吴英波辩称,原告李校梅和他丈夫张天喜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44团(一社区)机耕连对面平房内开财场期间,张天喜经常给我打电话叫我去他的赌博场打牌,所以一来二去时间长了上瘾就经常去,最后越陷越深,把自己的钱输的精光,于是就向张天喜借钱,2013年11月23日在赌场上向张天喜借了三万元整的高利贷,连续赌了三个晚上,期间高利贷与利息一次付清。经审理查明,被告吴英波于2014年1月20日因生活需要向原告李校梅的丈夫张天喜借现金36000元。并于当日书写借条一张,载明“今吴英波借到张天喜现金叁万陆仟元整,到2014年9月30日还清。”并署名吴英波,并有被告吴英波按印。上述事实有借条予以证明,该借条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吴英波向原告李校梅借款36000元,并书写了借条一张,借款应当偿还。但原告李校梅主张的利息问题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原告李校梅提交的借条未涉及利息问题,对借条未涉及利息的法律规定不与支持。故对原告李校梅要求被告吴英波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吴英波称该款系赌博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吴英波对其主张的该款系赌博款有责任提供证据,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吴英波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英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校梅本金36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校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李校梅已预交),由被告吴英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