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景学与蒋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学,蒋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683号原告王景学,农民。被告蒋学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学与被告蒋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学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147号案件中的执行款7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景学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裁定如下:对被告蒋学梅在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147号案件中的执行款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曾召芳审判员 韩 波审判员 姚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