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文贵与盘县羊场乡谢家河沟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贵,盘县羊场乡谢家河沟煤矿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663号原告杨文贵,男,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被告盘县羊场乡谢家河沟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羊场乡上午村,注册号520000000031747,组织机构代码74574686-X。法定代表人李作文。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110661536。原告杨文贵与被告盘县羊场乡谢家河沟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文贵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文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益、兰霞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杨文贵在诉讼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文贵负担。审 判 长 董文科人民陪审员 唐 益人民陪审员 兰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