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法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红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红生,江长生,江晓生,吴君明,李雪荣,贵溪市石化物资总公司,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北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法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红生被执行人江长生被执行人江晓生被执行人吴君明被执行人李雪荣被执行人贵溪市石化物资总公司被执行人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北斗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江红生、江长生、江晓生、吴君明、李雪荣、贵溪市石化物资总公司、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北斗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江长生、江晓生、李雪荣、江红生、吴君明、江西北斗置业有限公司、贵溪市石化物资总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贵民一初字第101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江红生、江长生、江晓生、吴君明、李雪荣、贵溪市石化物资总公司、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北斗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江长生、江晓生、李雪荣、江红生、吴君明、江西北斗置业有限公司、贵溪市石化物资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款578153.0元,承担执行费8181.53元。本院已执行30318.98元,尚有547834.0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红生;江长生;江晓生;吴君明;李雪荣;贵溪市石化物资总公司;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北斗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鑫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江长生;江晓生;李雪荣;江红生;吴君明;江西北斗置业有限公司;贵溪市石化物资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贵法执字第003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