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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王剑、尹育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王剑,尹育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0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810182-7负责人:杨志盛。委托代理人:孙卓、欧金龙,均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剑,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尹育红,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王剑、尹育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5元,减半收取为1573元,诉讼保全费1231元,共计28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莺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