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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厉燕乐、朱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燕乐,朱阳,温州市过路人广告有限公司,谢敢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厉燕乐,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朱阳,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温州市过路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城正茂大厦B幢210室。法定代表人:朱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敢闯,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厉燕乐与被执行人朱阳、温州市过路人广告有限公司、谢敢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阳的配偶赵淑丹(公民身份证号码)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阳或者其配偶赵淑丹(公民身份证号码×××1320)的银行存款48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