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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树德与曲宝凤、靖宇县天泰玄武岩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德,曲宝凤,靖宇县天泰玄武岩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德被执行人曲宝凤、靖宇县天泰玄武岩加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6)吉0622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曲宝凤、靖宇县天泰玄武岩加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曲宝凤、靖宇县天泰玄武岩加工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13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960元、执行费16280元。但被执行人曲宝凤、靖宇县天泰玄武岩加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靖宇县天泰玄武岩加工有限公司在靖宇县国土资源局登记有采矿权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与任元民、任元喜、王玉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元民、任元喜、王玉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元民、任元喜、王玉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任元民、任元喜、王玉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关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