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6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惠友与吴思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惠友,吴思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6民初345号原告朱惠友,农民。被告吴思友,农民。原告朱惠友诉被告吴思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惠友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损伤尚未治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朱惠友承担。审判员 吴卢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琴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