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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梁会盈与田全伟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会盈,田全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837号原告梁会盈。被告田全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会盈与被告田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会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会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会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保全费XXX元,共计XXX元由原告梁会盈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