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梁会盈与田全伟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会盈,田全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1837号原告梁会盈。被告田全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会盈与被告田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会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会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会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保全费XXX元,共计XXX元由原告梁会盈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