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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2民初296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郁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玉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