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2民初296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郁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玉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