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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魏秋瑶诉被告张龙魁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秋瑶,张龙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1002号原告魏秋瑶,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龙魁,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秋瑶诉被告张龙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秋瑶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秋瑶以原被告均同意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秋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秋瑶负担。审判员 木 其 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巴图白乙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