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何伟、唐波刑事退赔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392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伟,男,1997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唐波,男,1997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资阳市雁江区。关于执行何伟、唐波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资刑终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资刑终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责令何伟、唐波退赔被害人损失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XXX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