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沈霖申请执行中经实业开发公司等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霖,中经实业开发公司,北京巴菲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沈霖,男,1966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中经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郎新中,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巴菲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1278房间。法定代表人刘界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江,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226号裁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中经实业开发公司、北京巴菲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经实业开发公司、北京巴菲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江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经实业开发公司、北京巴菲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经实业开发公司、��京巴菲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百万元及至2013年3月30日的利息一千一百零八万九千四百四十四元,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每天四千八百六十一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据实支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经实业开发公司、北京巴菲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江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十三万八千四百七十一元九角四分,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经实业开发公司、北京巴菲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高春晖执行员 潘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