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742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建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父亲张某乙有住房一套。张某乙于2014年10月30日去世。张某乙与原告母亲赵某离婚后,与被告李某某结婚。两人因感情不和又于2014年1月13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产归张某乙一人所有。原告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绿东村3号院16号楼1单元3层5号的一套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在诉讼中,原告称被继承人张某乙还有一继女应作为继承人,但不清楚其姓名,也不清楚现在居于何处。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仅起诉被告李某某,而其诉称另一继承人即张某乙的继女不清楚姓名,也不清楚住所地,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慧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