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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光明热力有限公司与陈学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光明热力有限公司,陈学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974号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光明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兴平,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学发。本院受理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光明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不再进行诉讼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光明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光明热力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忠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