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681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田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刑初162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31日被东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冰冰、刘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在其租住的东港市某村堡组296号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分别是:2015年11月1日14时许,容留李某某、周某某、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11月4日12时许,容留李某某、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11月5日下午,容留李某某、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11月5日17时许,容留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周某某、吕某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抓捕经过及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提供居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金 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小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