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严梦兴与周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梦兴,周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447号原告严梦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单树兴,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磊,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1、3楼。代码证:88376370-5。负责人程孝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梦兴诉被告周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梦兴以与二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梦兴撤回对被告周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严梦兴负担。审判员 涂重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