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石轩与郝红超、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轩,郝红超,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162号原告石轩,男,生于1989年3月16日,汉族。被告郝红超,男,生于1987年1月3日,汉族。被告李莉,女,生于1988年2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轩与被告郝红超、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轩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轩申请撤回对被告郝红超、李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轩撤回对被告郝红超、李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石轩负担。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