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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石轩与郝红超、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轩,郝红超,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162号原告石轩,男,生于1989年3月16日,汉族。被告郝红超,男,生于1987年1月3日,汉族。被告李莉,女,生于1988年2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轩与被告郝红超、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轩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轩申请撤回对被告郝红超、李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轩撤回对被告郝红超、李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石轩负担。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