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5执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贺占华、陈淑华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占华,陈淑华,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第247号申请执行人贺占华。申请执行人陈淑华,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斌,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贺占华、陈淑华与被执行人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297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529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庆玉代理审判员  宣 华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