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5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某某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5民初1250号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于某某支付货款10460元,并支付违约金(截止到2015年11月12日的违约金为2664.1元),支付原告上门催收欠款的差旅费和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均未答辩,也未举证。案件事实一、2014年5月31日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签订《产品分期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麦欧牌破碎锤一台,货款11万元,交货地点为邯郸武安市,由原告代办运输;被告于提机时向原告支付首付款8.5万元,余款2.5万元分三次付清,其中于2014年7月1日支付1万元,2014年8月1日支付1万元,2014年9月1日支付0.5万元;被告逾期不付款,应按合同金额向原告支付每天5%的违约金;如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原告有权收回货物,并追究被告的相关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二、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原告支付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于2014年6月1日支付原告货款7.5万元,2014年7月16日被告支付5000元,2014年8月26日支付5000元,2014年9月19日支付5000元,共计支付货款10万元,尚欠1万元未付。三、原告主张被告于2014年8月10日向其购买破碎锤配件,货款460元未付。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分期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付款情况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付款的具体金额,故应以原告自认的数额作为定案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万元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配件款460元,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逾期付款,应按合同金额的日百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起诉时主动将违约金调整为日万分之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差旅费及代理费3000元,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且在本案判决前也均未举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货款5000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8月2日起,货款5000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9月2日起,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0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