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舒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04民初1936号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路。法定代表人:陈忠杰。被告:姜舒。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