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朱某甲、朱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373号原告霍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虹,河南省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某甲,女,汉族。被告朱某乙,男,汉族,(系原告朱某甲父亲)。被告高某某,女,汉族,(系原告朱某甲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朱某甲、朱某乙、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