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云霞与高文汉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103民初399号原告:李某某,女,回族。被告:高某某,男,回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8月11日在西宁市城东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月5日,生育女儿高某某。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再加被告姐姐用火钳子将原告打伤,还恶语相状,致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愿与原告一同抚养孩子,好好过日子。原告李某某在庭审中提交以下证据:照片四张,证明本次起诉离婚是因为被告姐姐殴打原告引起。被告高某某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的证明方向,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高某某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5日生育婚生女高某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存在大男子主义,被告姐姐将其打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注意沟通方式、相互理解,妥善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仍可以和睦相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维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