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景建菲与周志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建菲,周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景建菲。被执行人周志明,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周志明已履行了生效的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志明名下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B×××××/冀B×××××挂号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耀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