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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景建菲与周志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建菲,周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景建菲。被执行人周志明,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周志明已履行了生效的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志明名下的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B×××××/冀B×××××挂号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耀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