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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司徒锦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徒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362号被执行人司徒锦成,男,广东省开平市人,身份证号码:×××411X,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司徒锦成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司徒锦成应缴纳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司徒锦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司徒锦成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司徒锦成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变动情况,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国土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司徒锦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司徒锦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3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