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申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孙芳钗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叶山、叶峰、黄静、熊周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芳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叶山,熊周南,叶峰,黄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申字第2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芳钗,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山,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熊周南,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峰,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静,女,汉族。再审申请人孙芳钗因与被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叶山、叶峰、黄静、熊周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4)盘法民三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被申请人叶山、黄静、熊周南下落不明,叶峰表示不愿意参加本案的审查程序。本院认为,孙芳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晏云锋审判员 熊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