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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夫学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夫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23号申请人熊夫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亢军成,公司经理。申请人熊夫学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11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熊夫学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96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已如数履行,申请人熊夫学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1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粉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