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蔡方明与周运宏、徐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方明,周运宏,徐京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12号原告:蔡方明,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南昌县人,经商,住南昌县。被告:周运宏,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九江市人,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被告:徐京明,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九江市人,共青农商行职工,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方明诉被告周宏远、徐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宏远涉嫌刑事犯罪,并处在侦查过程当中,根据法律规定,该案适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涂 诚人民陪审员 周继群人民陪审员 闵珍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舒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