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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蔡方明与周运宏、徐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方明,周运宏,徐京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12号原告:蔡方明,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南昌县人,经商,住南昌县。被告:周运宏,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九江市人,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被告:徐京明,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九江市人,共青农商行职工,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方明诉被告周宏远、徐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宏远涉嫌刑事犯罪,并处在侦查过程当中,根据法律规定,该案适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涂 诚人民陪审员  周继群人民陪审员  闵珍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舒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