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诉被告张岩虎、支永香、张富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民,孙景磊,于婷婷,聊城市开发区金羊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8号原告刘付民,男。委托代理人柳克南,男。委托代理人寇欢欢,女。被告孙景磊,男,。被告于婷婷,女。委托代理人孟宪立,男。被告聊城市开发区金羊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滦河路东首路南。法定代理人徐彦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宪立,基本情况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齐河县城阳光路505号。负责人范方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延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民诉上述四被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上述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宏超审 判 员 曹福歌人民陪审员 张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锦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