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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肖振东与薛玲娜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振东,薛玲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268号申请人肖振东,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薛玲娜,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肖振东与薛玲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77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薛玲娜未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肖振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薛玲娜给付本金1200000元、利息、违约金。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薛玲娜名下的房产因为肖振东与薛玲娜的其他执行案件已被本院查封。薛玲娜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77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崔 扬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志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