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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佘社敏与薛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社敏,薛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940号原告佘社敏。被告薛乾。本院在审理原告佘社敏诉被告薛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佘社敏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佘社敏负担。审判员  韩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新勇 来源:百度“”